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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发布时间:2017-09-28 15:07:24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新乡市某冶金公司于 2017年5月12日在辉县市人民法院立案,请求法院对其和被告谢某的劳动关系不予确认,我院受理该劳动争议纠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在原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双方当事人已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确定了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原告公司不服,故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均同意按照其自行协商的协议处理彼此之间的纠纷。同时,原告公司向被告谢某按工伤登记及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被告接受赔偿后的其他事宜不再向原告主张,二者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此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一个是企业主体,处于支配地位;一个是个人主体,处于从属地位。在我们现在所提倡的“以人为本”的社会里,作为企业来讲,员工为其创造效益的同时,有效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实现也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对于劳动者来讲,争取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公民的权利,在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更为重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责任编辑:王庆祝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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