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婴儿的被告人董玉峰,2009年10月15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7年秋天,被告人董玉峰从一名叫“小毛”的人手中购买一名男婴,经牛红艳介绍,以28000元的价格卖给辉县市北云门镇宋坦村的赵小娣。2008年11月3日,被告人董玉峰从“小毛”手中购买一名男婴,经赵春枝的介绍,以2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辉县市大官庄村的路文光。因案发,被告人董玉峰未得到赃款。2008年11月3日,被告人董玉峰再次从“小毛”手中购买一名女婴,经牛红艳的介绍,在辉县市人民医院准备卖给苏春海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玉峰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