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浅谈被继承人个人债务处理清偿问题

  发布时间:2017-09-29 15:11: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应当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现要求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承担责任的相关案例非常普遍,也是原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手段,为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原告一般都是引用该法条,把借款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告上法庭。

    同一案件,遇到的学者、法官、律师不一样,意见也截然相反。大部分人会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在被告夫或妻一方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在夫妻存续期间,作为共同债务承担不利后果,也承担了还款责任。但事实上被继承人死亡时是否留有遗产,继承人是否享受继承权或是否放弃继承权,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另一方是否会知道,退一步说是否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在举证方便非常困难。

    有的学者会认为:债权人主张的事实理由充分,欠条无争议的情况下,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或是债务在夫妻存续期间的配偶,应承担清偿责任,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是否有遗产,不需要提供证据,因该证据系被继承人家庭内部协议,对于债权人来说,举证不能,如应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导致承担不利后果,会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有违背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也违背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我认为,债权人的举证除了针对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基础事实外,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同样属于其举证责任范围,如继承人无法完成举证的,则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其一,将被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原则的要求,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债权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是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责任承担,只限于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

    其二,查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是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性和执行力的需要。基于确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及责任范围的客观需要,如不存在确定的数额判决即使生效,也不具有确定力与执行力。

    其三,确定继承人清偿债务的责任范围具有可操作性。已结束继承的,以实际的继承人及继承资格的全部继承人提起诉讼。即使所有的继承人放弃继承并最终不承担清偿责任,但作为遗产代管人或现实占有人的继承权,仍要求以代管或占有的遗产对债权人清偿。回到司法相关案例中,由于继承人既无自有住房也无其他较大价值财产,债权人也没有举证证明继承人是否有遗产,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责任编辑:侯杰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769865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