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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 逃逸不赔条款的效力及其适用中的判断标准

  发布时间:2017-10-10 14:59:20


  

    在机动车保险合同中,合同条款中均会载明类似“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离开现场或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字样,具体内容可能会因各保险公司合同条款的版本不同而略有差异(此类条款以下简称逃逸不赔条款)。

    在驾驶人离开现场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根本原因大多为保险公司援引合同条款拒赔。而被保险人则通常会认为此系格式免责条款,在保险人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毫无疑问,肇事逃逸系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属于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规定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因此,笔者认为,在从合同条款的文义中可以解读出逃逸或者逃离现场的情况下,该条款虽然属于免责条款,但不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不应认定为无效条款,而且肇事后保护现场与不得酒后驾车一样,属于驾驶员应当知晓的基本常识,适用逃逸不赔条款时不应苛求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

    倘若从合同条款的文义中无法得出只有在逃逸或逃离现场的情况下保险人方可拒赔结论,而是宽泛的表明只要驾驶人离开现场保险人即可拒赔,则该条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认定为无效条款,而不是论保险人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在多数情况下,逃逸拒赔条款为有效合同条款,被保险人仅仅以保险人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为由否认其效力的,原则上不应予以采信。

    在逃逸不赔条款的适用过程中,并非只要发生驾驶员离开现场的情况保险人即可当然拒赔,而是应当界定驾驶员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如果不构成“逃逸”则该条款不具备适用条件,保险公司仍应承担理赔责任。

    从文义理解,离开现场并不同于逃逸。从法律规定来看,在一定条件下离开现场是法律所允许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笔者认为,在驾驶员离开现场的情况下,判断是否构成逃逸应从三个方面来衡量,主要为:其一,离开现场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其二,离开现场是否有合理、正当的理由。其三,是否具有证据表明驾驶员不存在非法驾驶状态。

    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应当着重从合同条款的效力及适用标准来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责任编辑:侯杰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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