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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人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浅见

  发布时间:2017-10-10 16:36:00


    自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尤其借贷纠纷更甚,贷款人起诉借款人的同时也起诉借款人配偶,认为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关于借款人配偶应否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日益突出。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明知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则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婚后一方取得的财产存在共同所有的关系,成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则与该财产相对应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正因为此,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时,借款人配偶的责任财产范围也应与该财产制相对应,即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财产应排除在外。

    笔者认为,贷款人主张的借款发生在借款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视为其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配偶提供证明其与借款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且贷款儿女又明知的证据除外。夫妻共同债务判断的核心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夫妻有特别约定,否则夫妻婚后所得即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配偶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仅应以其与借款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借款人配偶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生活并无关联,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不应作为偿还涉案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而借款人作为自己真是意思表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现实中,借款人配偶提供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困难,催生出一个特殊群体,借款人配偶虽已在法律上和此前的配偶结束了人身依附关系,但是他们因前配偶的不当举债而身陷债务危机。发人深省。

    附案例一份

    基本案情,2016年3月,被告王某借原告范某现金一万元,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王某未依约偿还借款;该借款发生在王某和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王某和林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诉请判令王某、林某偿还借款一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借款逾期之日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裁判要点,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但在责任财产范围上,借款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借款人配偶则仅需以其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一、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范某借款本金一万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从借款逾期之日起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林某以其与被告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侯杰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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