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作为民事诉讼、尤其是民事执行活动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至今并未取得显著效果。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许多当事人对15日的拘留期限不以为然,认为只要熬熬就过去了。司法拘留期限过短,震慑力不足,使当事人违法成本降低,直接影响其履行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目前,司法拘留仍是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较为频繁的一种手段。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许多当事人知道法院会去查询其名下的存款、房产等财产。所以他们一般会去千方百计的转移财产。待法院去查询时,财产早不知去向。至于如实申报财产,不过是法律规定的一厢情愿。在此情况下,司法拘留就成为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最后选择。而很多被执行人宁愿被拘留15天,也不愿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原因不言自明,司法拘留对其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成本。
我国刑法上虽然设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其操作起来,需要公检法机关协调、沟通。而公安、检察机关对构成该罪的案件并不重视,认为执行工作是法院的事情,导致进入侦查、检察阶段的案件进展缓慢,有的案件不了了之。相比日益增长的大量执行案件,真正对老赖判处刑罚的微乎其微。设立该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远低于立法预期。
笔者认为,适度延长司法拘留的期限,可有效缓解执行中面临的困难。相对于德国的六个月、台湾地区的三个月,我国规定的期限明显过短。司法拘留期限过短,不仅给执行人员根据需要对制裁的选择范围缩小,也给债务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使该强制措施的威慑力大为降低。因此,立法上,根据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大小、履行态度的好坏、有无转移财产等因素规定司法拘留的期限,将最长期限提高到三个月,给老赖造成心理压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在执行难的大环境下,将司法拘留最长期限延长至三个月,可以大大提高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度,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足够的威慑,对破解执行难、构建诚信社会具有很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