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为民请命,伸张正义”

  发布时间:2017-10-17 15:45:19




    10月16日上午9点,家住辉县市赵固乡的武某将一面写有“为民请命,伸张正义”的锦旗送到了辉县市法院执行局张红磊法官的手中,以表达其对执行法官的感激之情。

    申请人武某、刘某之子武某某于2010年9月13日发生车祸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武某、刘某获得赔偿金184000元。当时因刘某某与武某某同居,已有身孕,武某、刘某考虑到刘某某腹中胎儿的继承权利,在得到赔偿款后给了刘某某60000元作为胎儿的继承份额。但刘某某收款后于2010年11月因故流产,双方因赔偿款问题发生争执。2011年2月,武某、刘某夫妻以不当得利纠纷将刘某某诉至辉县市法院。经审理,法院判令刘某某返还武某、刘某不当得利60000元。因刘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武某、刘某于2011年10月向辉县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先后对刘某某的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约30次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2年1月,法院对刘某某司法拘留15日,期满后仍分文未付。后为躲避执行,刘某某藏匿外地,不知所踪。但执行法官并未放弃对该案的执行,始终在细心的收集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功夫不负有心人,2015年4月,在对刘某某的信息排查中,终于在民政局结婚档案中发现了刘某某在上月刚与张某某登记结婚的信息。执行干警随即赶往张某某家里,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张某某家人对刘某某去向拒绝作答,对案件执行拒不配合。2015年5月、8月,法院在刘某某的居住地两次张贴悬赏公告,仍无结果。2016年7月,执行人员发现了刘某某,但其刚刚生育一子,处于哺乳期,无法采取执行措施。申请人因案件长期未结,情绪激烈,对法院执行意见很大。执行法官认为,刘某某得到赔偿款后,故意隐匿、转移,经多次释法、规劝后仍拒绝返还,其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于2017年2月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17年9月,刘某某被刑事拘留。在强大压力下,刘某某的家人于9月25日向法院缴纳了执行款60000元以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共85800元。

    来法院领取执行款的武某某特别激动,对周围的群众说:“他们为了我家的案件,辛苦奔波了六年之久,我要为他们为民请命、伸张正义的行为表示感谢!”

责任编辑:王庆祝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775795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