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5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系同村村民,因浇地问题,在一起协商维修水泵的过程中,被告王某将原告打伤住院,原告遂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27日晚8时许,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在同村葛某家中协商维修浇地用的水泵时,双方发生纠纷,言语冲突中被告王某持烟灰缸殴打赵某,致赵某头部受伤,赵某住院8天共花医疗费3292.26元。原告报案后,辉县市公安局对被告王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作出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共计4920.18元。
本案被告因琐事殴打他人,不仅被行政拘留、罚款,还被法院判决赔偿,真是得不偿失,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