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家住孟庄镇路固村的曹某某和四子女一道,从辉县市法院领取了其爱人王某某生前应得赔偿款48000元,同时领得执行和解所确认的后续赔偿款70000元。一起因交通事故所引发的纠纷,就此落下帷幕。
2016年7月23日,被执行人赵某某驾车与骑自行车的申请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颅脑外伤、胸部外伤、左侧肋骨骨折、气胸等多处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11月,王某某就赔偿纠纷将赵某某等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支付王某某医疗费48787.61元。因未进行二次手术治疗,王某某保留要求后续治疗费用及评残的权利。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赵某某至2017年10月,陆续履行案款8000元。10月17日,申请人王某某病故。其继承人曹某某与四子女就执行案款、后续赔偿问题和被执行人赵某某之间的矛盾陡然加剧。执行法官韩道利抛开所有事务,集中精力对该案悉心调解。经反复做工作,对双方当事人晓以利害,最终于10月20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赵某某一次性给付曹某某等该案王某某生前应得赔偿款48000元,承担执行费642元,曹某某等人同意结案;就本案后续赔偿问题,由赵某某再行给付曹某某等人补偿70000元;双方因本次事故所引起的赔偿问题全部了解,不再追究。
执行法官不囿于“了事结案”,还积极化解矛盾,和谐执行,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曹某某、赵某某等对该案执行结果都比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