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形式要件,且属于该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申请,即使申请人未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出申请,而是向法定代表人、其他内设机构提出,行政机关仍应以保障知情权和减轻申请人负担为原则,转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处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公开办函[2015]207号文件规定精神,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事宜。但此种情况下,不应以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内设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时间,作为《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而应以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实际收到转送的申请书之日或者电话确认确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作为“收到申请之日”,并以此计算相关答复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