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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无诚信 法院判决双倍赔

  发布时间:2017-11-13 11:04:32


    2017年9月4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案件,判决开发商双倍赔偿,有力地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015年2月6日,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与两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将某临街商业25号房卖于两原告。合同约定,该商品房总计价款2341501元,首付计1181501元,拟向银行申请个人商业按揭贷款1160000元,以银行批准的额度为准;并约定了交付期限为2015年6月1日。合同订立后,两原告共向被告交纳房款1194497元。到了交房日期后,被告却迟迟不能交付房屋。后经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于2017年4月15日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于2017年4月25日前将另一个3号商铺签到原告名下,协议约定,若被告在约定时间内未办好此事,被告需自原告交款之日起,按原告所交房款按月1.8%计算利息。后经查询得知,案涉的临街25号商铺,被告已卖给第三方,并且于2015年11月6日为第三方办理了备案手续。被告的3号商铺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至今该协议亦无法履行。两原告李某与陈某遂到法院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由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1194497元及利息,要求被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1100000元。

    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与两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017年4月15日,原被告双方虽然达成了协议一份,但协议所涉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两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要求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1194497元,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110万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件被告某房地产“一房二卖”丧失诚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该案件中,被告某房地产将已经出售给原告的房屋又出售给他人,故应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王庆祝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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