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0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任某等四人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保险纠纷一案,任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二十万元。
任某等四人分别为受害人妻子、女儿、父亲、母亲。2017年8月,受害人元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和道路两侧的风景树损坏、受害人元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元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受害人元谋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险,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间,后经被告理赔无果,为维护四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受害人元某上有老下有小是四原告家中唯一的主要劳动力,在受害人元某去世以后,四原告家中经济收入微薄,生活贫寒。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了解到这些情况后也积极与公司方面进行沟通。
最后达成调解,被告保险公司同意支付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配等各项损失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