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辉县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判决了一起财产损害纠纷,该案在判决生效后得到了及时的履行,此案也告诫大家在农忙的同时,要防范火灾的发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苏某、马某同是一村村民,由于王某、苏某、马某分别堆放在社区李某和王某两家之间窗户下的玉米芯、玉米包衣、芝麻杆起火燃烧,将原告李某家的一台空调室外机塑料外壳及铜管电线、另一台空调室外机、铜管及线,凉台窗户玻璃、下水管、下水道管、外墙瓷砖及保温层、阳台塑钢窗、电视线共计8项财产烧毁,经鉴定财产损失的价值为1990元,鉴定费1500元。经查,村委会设置了专门的垃圾存放点,并由村委会负责清运。失火后,经派出所调查未查到放火的人和失火原因。
本案经公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苏某、马某将垃圾易燃物未存放在村委会指定的地点,而是堆放在原告窗户下发生火灾导致原告财产受损,对损害结果具有过错。被告某村民委员会作为社区的管理者,对垃圾未及时清运导致原告财产受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尤其导致火种与易燃物结合的人,更应承担责任。综上,被告王某、苏某、马某对原告损失各承担20%的责任,被告某村民委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苏某、马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每人各赔偿原告李某财产损失698元;被告辉县市某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财产损失349元。
本案在开庭后,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均未能成功,在僵局持续一段时间,办案人就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作出了判决。双方领判决书的同时,法官又进行劝解,希望被告能够及时履行,也讲明了现在法院执行力度也是相当大,并运用“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等民间俗语耐心挽回邻居间的情谊。该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原告并未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都按照判决的内容履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