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0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鹏、张明、冯东、杨安、郭祥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七年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5000元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宋建设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08年五月份期间,被告人郭鹏伙同张明、冯东先后两次盗窃解放151型货车,该车价值21000元。第一次因未找到买家而将车抛弃于辉县市常村镇冯窑村东山上,后被车主找到。第二次宋建设以20700元的价格收购。2008年七月份到九月份期间,被告人杨安伙同郭鹏等人多次盗窃通信电缆,价值总计六千余元。2008年9月14日被告人冯东主动投案供述犯罪事实,协助抓获同案犯,并提供重要线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鹏宇、冯东、张明、杨安、郭祥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建设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冯东自首并协助抓获同案犯,是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郭鹏、冯东、张明、杨安、郭祥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