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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途中出事故 法院判决止纷争

  发布时间:2017-11-16 16:51:21


    2017年2月20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辉县市某医院、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6年8月20日,被告张某持A2驾驶证驾驶被告辉县市某医院所有的豫G**小型专用客车在辉县市某一路段西侧,与同方向郭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辉县市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骶尾部外伤、骶骨骨折、尾骨骨折伴滑脱,左额部外伤、左手外伤、右肘部外伤。住院86天,医院垫付医疗费为10739.56元。

    法官经审理了解到,被告驾驶某医院的急救车,车上也承载着病人,又因速度过快撞上了原告,张某系某医院的司机,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某医院负担,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郭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4867元;被告辉县市某医院赔偿原告鉴定费100元。

责任编辑:王庆祝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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