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0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经审理了解到,被告胡某某驾驶豫G***号车沿辉县市城关镇某一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步行的刘某某发生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费等各项损失122000元。
经庭前调解和庭审调查,承办人了解到原告年龄较小,且也花费较大,父母由于孩子受伤情绪激动,马上进行调解难度很大,而被告也由于家庭困难一下无法拿出数额较大的赔偿,但是被告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保险。法官一直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安抚情绪,也进行了单独调解,这时候保险公司同意了法官的方案,向公司申请阐明了案件的特殊性,孩子尚小就受到了这么大的伤害,也十分同情,故同意短期支付原告赔偿款77880元。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后,承办人一鼓作气,再次组织原告与胡某某进行调解,通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共支付原告赔偿款20000元,并当场交付,赔礼道歉,该案得以圆满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