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0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小额速裁庭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6年1月,被告王某某借原告范某某现金一万元,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王某某未依约偿还借款,后王某某、王某某之妻朱某某被起诉至法院。
法官在审理中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则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该借款发生在王某某和朱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故诉请判令王某某、朱某某偿还借款一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借款逾期之日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