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1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7年2月16日6时许,被告王某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柴油三轮车,沿黄马线由南向北行驶,原告乘坐在三轮车上,行驶至某村北时撞上该村民委员会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设置在路上的石墩,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贾某受伤严重并为此花费巨额医疗费。被告王某支付部分费用后,拒对剩余部分进行赔偿,因此原告贾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被告王某以及某村民委员会诉至法院。
庭审中法官认真分析了案件的情况,了解到原告贾某是无偿乘坐被告王某驾驶的未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某村民委员会设置的案涉石墩未经有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某村民委员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贾某无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按责赔偿原告贾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判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按责赔偿原告贾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
随着法锤的敲响,本案的审理也宣告结束,该案例警示,机动车辆要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上路行驶,在道路上设置路障须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以保证道路畅通,消除安全隐患,否则,一旦因上述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