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4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4.6万元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万元。
经调查,2015年4月27日晚9时许,原告刘某工作时,被巷道上坠落的石头砸伤左手拇指,致使左手拇指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治疗期间,被告仅支付原告人民币2.1万元就不再理会。原告向辉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7月22日该委作出裁决,被告应支付原告人民币4.6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共计7.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