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的许多纠纷最后通过法院裁决,处理不同的纠纷要用不同的方法,只有先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找出矛盾的根源,才能有针对性的高效率解决矛盾。
2017年9月11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张某甲诉称,2015年1月11日,被告张某乙欠白灰款96500元,后陆续付款80000元,下欠16500元未付;2015年7月26日,被告安排车户郭某拉原告的白灰,欠白灰款3875元;2016年7月11日,被告安排车户赵某拉原告白灰,欠白灰款900元。上述款项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1275元。
被告在收到传票后,和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被告的妻子)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由于不懂法,以为自己作为被告是处于不利的地位,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见到原告之后,被告和其妻子情绪比较激动,双方一见面就开始争吵。法官见状,及时制止他们的争吵。待双方平静之后法官耐心的讲解,表示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双方有什么证据都可以拿出来,法院会公平判决。法官在了解具体的情况后得知,郭某和赵某的欠条被告并不知情,而且原、被告双方关系一直不错,经过双方举证答辩,双方的态度都有所缓和。针对案件的情况,法官迅速判断出此案件适宜调解。于是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在调解过程中,原告表示愿意作出让步,郭某和赵某的欠条不再追究,被告称目前没有一次性偿还的能力。综合考虑被告的经济情况和日后的履行,法官提出让被告分期偿还的方案,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认可。
事后原被告都很感激地说,双方有很多年交情,不想因为此事撕破脸皮,多亏法官的耐心调解,才得以和平解决此事。如果不先进行调解,而直接作出裁判的话,可能会激化矛盾,就算是能够解决问题,双方的关系也就很难挽回了。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面对各种各样的矛盾,也要有相应的方法与方式去解决,只有找到矛盾的根源才能准确的做出判断,对症下药,从而快速高效的解决矛盾,真正的做到案结事了,以案促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