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辉县市法院执行局李如吉庭长一行驱车260公里,再次来到河南睢县建设银行支行,将河南某公司的基本账户予以解冻。辉县市某公司申请执行该河南某公司的两起案件,在执行干警的强力推进下终于了结,被执行人陆续履行案款63万余元。
2010年6月,申请人辉县市某公司与河南某公司签订了水泥供应合同。截止到2015年3月18日,河南某公司共下欠申请人货款1274032元。经多次催要未付。2016年9月,申请人将河南某公司推上法庭。案经辉县市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河南某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400000元;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300000元;余款2017年1月18日前全部付清。
2016年10月26日和2016年12月1日,因该河南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案款,申请人立案两起,要求对其强制执行。李如吉庭长承办该案后,不辞辛苦,先后多次驱车三个半小时赶往睢县,与被执行人的负责人沟通此案的执行。但该公司一再推诿,拒不主动履行案款。在劝说、教育无效后,2016年11月法院依法将河南某公司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库;并于2017年1月将其在建设银行的基本账户予以冻结,当时账户余额仅300多元。上了失信名单的河南某公司,因其企业声誉下降、往来资金不能正常运转,生产经营受到了很大影响。在其苦苦支撑10个月后,终于将案款全部付给了申请人。11月13日,申请人向法院出具了同意结案的手续。法院解除对该公司基本账户冻结的同时,也将其失信黑名单屏蔽。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企业被纳入失信名单库后,法院可将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同时 应当将其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应当将其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亦在出行、高消费等方面受到限制。 在此敬告相关企业,别拿自己企业的信誉同法律开玩笑,代价是很沉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