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关于当前农村离婚案件特点、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7-11-17 16:38:50


    近年来,辉县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离婚案件比重呈不断上升趋势,通过2017年以来所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进行调研,对农村离婚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特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能对妥善处理离婚案件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

    一、辉县市法院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1、农村离婚案件数量逐年迅速上升;

    2、离婚当事人年龄逐年降低,婚龄逐年缩短;

    3、离婚当事人多经相亲认识,婚后长期在外打工;

    4、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大;

    5、离婚案件多发地是各个乡镇。

    二、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

    1、人们思想观念发生变化。在时下的现代文明时代,人们思想观念迅速转变,人们享有婚姻自主权,被标榜上“追求自由”的离婚案件越来越多。

    2、长期外出务工,两地分居,感情淡薄。为了生计,许多农村青年男女进城务工。城市新事物和新理念的不断融入,长期分居导致交流的减少和感情疏远,对那些感情基础本来就薄弱的夫妻而言,这种时间和空间的分隔和情感上的隔阂一旦形成,就不可避免会导致婚姻的破裂。

    3、家庭暴力引发离婚。在农村,家庭暴力现象仍然很严重,男尊女卑、夫权思想仍然不同程度地影响着许多家庭,一些丈夫在家庭生活中不尊重妻子,对妻子动辄辱骂或拳脚相加,妻子忍无可忍到法院起诉离婚。

    4、因高额彩礼款导致离婚。在农村,彩礼款数额攀升迅速,女青年结婚时彩礼款相互攀比,并视其为自己身份的象征。相当数量的男方家庭因此负债,并且导致闪婚、闪离、骗婚现象日益严重。

    三、派出法庭在办理离婚案件中的困难。

    1、法庭“案多人少”压力致有心无力。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法庭普遍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压力,然而离婚案件多系双方常年恩怨累积而成,劝和需要付出更多的人手和精力,办案人员纵使想调和,往往有心无力。

    2、农村离婚案件当事人举证意识低、举证能力弱。农村当事人受文化程度局限,普遍举证意识低、举证能力弱,导致一些案件事实如感情状况、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情况等在开庭时难以查明。

    3、离婚案件易成为矛盾激发点,法官面临一定的风险。为了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法庭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常常将调解贯彻诉前、诉中和诉后,但当事人却会对调解产生对抗感,反而把法官的良苦用心视作“别有用心”,双方当事人均不信任法官,一些遇事冲动、不理智的当事人更常常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和威胁。

    四、预防和减少农村离婚案件的建议和对策

    1、注重调解,建立多元化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积极借助外力,多方力量参与,多种资源联合,使调解处理效果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要联合县乡妇联、人民调解委、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参与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工作,利用多调联动纠纷解决机制应对“安多人少”挑战。

    2、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法庭,离婚案件是否能妥善解决,不但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引发恶性事件。因此,可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法庭,选择一些经验丰富和调解能力强的法官,着力化解夫妻双方的矛盾,促使相互沟通,使双方重归于好,破镜重圆。

    3、强化诉讼释明,由于农村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能力弱,对诉讼的风险预估不足,缺乏举证意识和举证能力,导致他们对诉讼后果的期待常常与判决结果相去甚远。因此法官应将释明工作贯穿于诉讼始终。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家庭责任感,引导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通过宣传,引导农村群众不以彩礼为结婚前提,而应以感情为主,不互相攀比,移风易俗,婚礼简办。逐步在农村社会培植起忠诚守信、遵纪守法的土壤。

责任编辑:侯杰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722513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