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0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何小霞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何小霞系农村接生婆,2008年2月她为一未婚女子接生一女婴,该女子家属让她将女婴卖掉,刚好崔丽英通过熟人找到她让她介绍一女婴,双方谈好买女婴价格为18000元。2008年3月,被告人何小霞安排双方在辉县市峪河镇某村见面,崔丽英看过女婴后,将其抱回家,第二天检查女婴无病后将18000元交给何小霞,后何小霞将18000元钱交给了未婚女子家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小霞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