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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17-11-23 09:50:02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无论父母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子女都不可能在离婚后仍由双方共同抚养,只能选择其中一方直接抚养,一方间接抚养。间接抚养一方需要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

    那么,关于抚养费支付的标准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支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但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难易确定抚养义务人的月收入,如今工资结构发生变化,在企业中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加班工资等,工资收入存在不确定因素,收入也呈现多元化,收入结构由过去单纯依赖工资发展到商业、股票、第二职业等,工资外收入难以确定,也难以查明,更难取证。司法实践中还会遇到,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收入畸高,按照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或三十计算,抚养费的计算数额可能达到好几万,远远超出子女生活的实际需要,法院在审理抚养费案件时,一般也不会支持,因为它偏离了立法理念。

    由于抚养费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未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支付的抚养费的数额只要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即可,只要支付能力有余,可适当提高。为此,法院在离婚诉讼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时,法官要优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同时还要参考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避免在父母离婚以后子女的生活质量明显下降。

责任编辑:侯杰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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