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辉县市法院召开“涉民生案件暨集中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7-11-27 09:27:20





    11月24日下午,辉县市人民法院召开“涉民生案件暨集中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年来在执行工作中,对涉及民生,依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方面的执行情况,以及在惩治失信行为,维护涉农群众利益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人民法治、法制日报、河南日报、河南法制报、东方今报、新乡日报、辉县电视台、辉县新闻信息中心、“指点辉县”、“掌上辉县”、“辉县部落”等当地有影响的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应邀参加。会议由辉县市人民法院研究室吴京宇主持,执行局局长张秀金、执行综合庭庭长魏新涛参加。

    法院执行工作一直是备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等涉民生案件的执行,更是牵动着每个申请人和劳动者的心。如果得不到及时兑现,就会严重影响普通老百姓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保障。辉县市法院一贯重视此类案件的执行,力保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今年以来共执结涉民生案件 1148 件,结案标的3620余万元,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20余件,结案标的230余万元。

    发布会上,首先由执行局局长张秀金介绍辉县市法院“涉民生案件暨集中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开展情况。

    一,建立涉民生案件优先执行机制。对涉民生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执行。要求全体执行干警对此类案件思想上高度重视,执行中穷尽各种执行手段,开辟涉民生案件执行的绿色通道。为进一步提高涉民生案件的执行效率,今年8月份,执行局成立了快速执行团队,将赡养费、抚养费案件、物的交付和行为履行类案件、执行标的1万元以下的赔偿案件以及5万元以下的民事、商事案件等交由快执组执行,力求做到快速执结。

    二、集中突击,夜袭老赖。2017年以来,辉县市法院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工作目标,采取规模化、大兵团的执行模式,相继开展了声势浩大的“老赖寒冬”、“春雷行动”、“春雨行动、”“霹雳五月”、“夏季雷霆”、“秋季风暴”等系列集中执行活动。集中执行活动均采取凌晨出击、夜袭老赖处所的方式进行。在30余次的行动中,共拘留老赖396名,对老赖形成了极大震慑,效果十分明显,也赢得了群众的广泛赞誉。

    三、充分发挥联动机制作用。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单靠人民法院一家的力量孤掌难鸣。执行中充分发挥联动机制的作用,通过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今年以来,共到联动部门查控13000余次,大大便利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有效执行。

    四,充分运用执行信息化手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与多家金融机构联合,开通了网络查控平台,执行人员足不出户,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即可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全国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今年以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平台查询7800余次,成功冻结1120笔,冻结金额1280余万元。

    五,充分运用信用惩戒机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进一步打压老赖生存空间。凡被纳入该名单的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或禁止。今年以来共有9383名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黑名单。其中有121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压力履行了案款。

    六、严厉打击拒执犯罪。2017年,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案件17案17人,公安机关立案17案17人,公诉5案5人,我院已判决5案5人。被执行人迫于压力履行5案55万元。拒执自诉立案176件,审结176件,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案款,履行标的达563万余元。

    七、重视执行宣传,加大曝光老赖的力度。一是在本院网站及其它网站发布有关执行信息,并在本院官方网络平台发布;二是邀请河南电视台、新乡电视台及辉县电视台参与执行活动19次,及时向社会通报执行工作的动态,力求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利用今日头条、辉县市电视台、“辉县新鲜事”、“辉县部落”、“指点辉县”、“掌上辉县”等影响力较大的本地平台给老赖贴上标签,提高老赖的曝光率和知名度,同时提醒世人,减少交易风险。10月份增设执行宣传车一部,安装电子屏幕,纳入老赖基本信息,坚持在闹市区、乡镇集市等地对辖区老赖集中曝光,取得了更好的宣传效果。

    八、积极向政府申请救助资金,对申请人确实困难、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案件进行司法救助。全年共对7 案14人救助 15 万元,让这些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

    在今后的工作中,辉县市法院将进一步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坚决纠正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违规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对老赖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诚信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大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穷尽一切措施,维护司法公信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出不懈的努力和应有的贡献。

    随后,执行综合庭庭长魏新涛发布辉县市法院执结的三起涉民生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一起打击拒执犯罪案件的典型案例。

    一、精心组织合理分配   四十三案一朝执结

    2017年1月17日,状告吴某某、刘某某的翟某、龙某、张某等43名申请人一起聚集在辉县市法院22号审判庭,在该院执行局执行二庭赵月军庭长主持下,召开了执行款分配会议。经过近一天的紧张磋商,43名申请人就执行款分配达成意向,并按比例各自领取了案款。

    自2007年至2012年间,吴某某、刘某某经营的猪场分别因买卖、借贷、承揽等事项一共拖欠43名申请人85余万元。由于巨额外债,加之被执行人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冲突,2011年吴某某、刘某某经营的猪场彻底倒闭,两人也远避他乡,下落不明。43名申请人焦急万分,为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猪场进行了评估、拍卖。吴某某、刘某某二人涉案43件,总标的852743元;猪场拍卖款扣除各项费用后为400000元,加上已履行的53000元,总执行款453000元,各申请人应得款比例53.1%,按比例乘以各人申请标的为各人应得款项。因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局多次向申请人释明以后,43名申请人同意按比例领取款项,案件终结执行。

    虽然43名申请人的申请标的额未能全额得到赔付,但执行干警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执行款的合理分配,已最大限度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对法院的做法表示理解和满意。

    二、十三位农民工申请工资款一案

    2015年--2016年间,被执行人孟某某在某局承包了部分工程项目。申请人李某某、元某某等13人受雇佣给孟某某干活。工资款由李某某、元某某领取后再支付给其他11人。工程完工后,2016年2月1日孟某某给二申请人出具欠据,欠工资款77415元。后经多次催要,孟某某未付。案经法院判决,孟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二申请人77415元。

    2016年7月20日,李某某、元某某申请法院执行。执行期间,孟某某只交来案款3000元。后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孟某某以工程款未予结算等各种借口推脱,拒不到庭。李某某等13名民工因付出劳动和汗水,却不能及时拿到应有报酬而情绪激动,多次来法院反映情况。在多次查询中,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孟某某名下有房产一处,遂于2017年2月20日对被执行人孟某某名下一套房产进行了查封。由于该房产已经转让第三人,在法院和第三人的双重压力下,孟某某被迫履行了余款,案件得以执结。2017年3月27日,申请人李某某、元某某代表13名民工在辉县市法院领取了工资款78327元。

    三、失信惩戒,让老赖主动付工钱

    因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而成为老赖的被执行人张某,在银行申请贷款受阻后,被迫于2017年8月9日上午来到辉县市法院,与申请人孙某某达成和解,当场给付申请人孙某某工资款11500元,一起拖欠五年之久的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得以执结。

    2012年6月,申请人孙某某在张某承包的果园干活,到2012年8月1日结束,张某应支付孙某某工资11800元。后孙某某多次催要未果。经辉县市法院审理,判令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款。判决生效后,张某怠于履行。孙某某无奈于2016年5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辉县市法院依法向张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均不理会。执行法官多次到张某住处找寻,也未见其影踪。期间,经多次传唤,张某拒不到庭。法院遂依法将张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此,张某登上“老赖”红黑榜。

    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而成为老赖的被执行人张某,近日因做生意需要贷款,但到了银行后却被告知自己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受限,不能办理贷款业务,眼看生意要黄,张某急的如热锅上的蚂蚁一般,被迫主动联系申请人和执行法官,请求双方和解,要求尽快履行案件。2017年8月9日上午张某来到法院,与申请人孙某某达成和解,当场给付申请人孙某某工资款11500元,一起拖欠五年之久的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得以执结。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以来,辉县市法院先后将9368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社会公布,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乘坐交通工具、高消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方面进行限制或禁止,挤压老赖的生存空间。今年以来已有78名老赖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

    四、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让老赖不敢再赖

    8月18日上午,辉县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崔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来,今年审结的第五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有力震慑了规避执行的老赖。

    原告原某诉被告崔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辉县市法院于2015年4月作出(2015)辉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崔某某赔偿原某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5889.1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59元。判决生效后,因崔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某向辉县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崔某某于2015年11月履行案款2000元,余款拒不履行。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但未履行。2016年1月和2017年5月,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2次;拘留期满,仍未履行。经法院执行人员多方了解查实,被执行人崔某某于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在新乡市先丰医药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共计领取工资款48900元,供自己使用。崔某某的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情形,法院遂将该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案经侦查,2017年8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崔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诉讼中已履行了民事判决,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崔某某表示认罪服判。

    辉县法院将打击拒执犯罪作为破解执行难的有效方法,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为悬在“老赖”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营造不敢赖、不能赖、不愿赖的社会氛围,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今年以来,辉县市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17起案件,已经审结5起,对5人判处了刑罚,并在院官方网站上对此类案件进行了专题报道。

责任编辑:王庆祝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735249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