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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备用鉴定机构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17-11-27 15:02:48


    一般来说选择鉴定机构,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或随机选择一个选用机构就可以了。但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两种尴尬的情况,一种是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以种种理由不接受委托,如有些案件情况复杂,鉴定机构怕当事人纠缠不休。2016年一起离婚纠纷案,诉讼中双方分割共同财产,需对双方共同财产房屋进行评估,当事人协商选择一家评估机构后(此评估机构在新乡中院入册),法院进行委托。这家评估机构一听是离婚纠纷,认为麻烦,而借故推脱。还有一些案件比较简单,标的很小费用很低,受委托的鉴定机构认为付出一样的劳动,但收费很少。如在一起执行案中,需对执行标的物的修复价格进行评估,随机选定评估机构后,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尽管接受了委托,出具了评估结论书,但之后却说,此类小案件以后不要委托我们了。尽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对列入名册的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监督和动态管理,并赋予了建立名册的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应当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停止委托,从名册中除名,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这毕竟是事后监督,当事人需要重新选择鉴定机构,这样司法的能动性,便民,利民的高效性就无法显现。另一种情况是专业机构选定后,当事人可以就专业资质,专业水平等问题咨询专业机构,专业机构应当予以答复,如当事人认为该机构存在资质、信誉、能力等问题时应当当场提出,经质证,该专业机构确实在能力、资质等方面难以胜任委托要求的,应当重新选择鉴定机构,这样同样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同样司法的利民、便民、高效、能动也无法显现。

    基于此,选择备用机构就显得非常有必要,司法技术部门在组织当事人协商选择,随机选定专业机构时,应同时确定两家,一家为选用机构,另一家为备用机构。

责任编辑:侯杰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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