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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鉴定机构前尽可能配合业务庭 促成当事人调解体现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

  发布时间:2017-11-27 15:04:20


    对于移送的司法鉴定案件,司法技术科工作人员组织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是其份内的工作,配合业务庭的审、执法官做好调解工作好像与己无关。通过工作实践,我们认为尽可能积极协助审、执法官做好调解工作是可能的,也是应该的,是工作的一部分,是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实现案结事了的有效途径。例如张某诉张某军侵权一案,张某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司法鉴定,案件移送到司法技术科后,技术科的同志协助办案人员认真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特别是被告的工作。认真负责地向当事人讲和解调解的益处,使被告对本案有了正确的认识,履行了义务,审理法官调解结案。再比如栗某某诉姜某某等故意伤害案,案件移送到司法技术科后,双方当事人情绪非常激烈,非要把官司打到底,且鉴定申请人认为鉴定应该到省外,接案的主办人认真细致地看了原告的起诉状,发现原被告是同一村村民,且伤害发生后,由于被告是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并没有立案,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民事赔偿。从起诉状看存在调解和好的可能,就积极协助办案人员认真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大讲和谐案结事了的好处,大讲被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被告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审理法官调解结案。在此,具体例子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要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落实到实处,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司法技术工作人员在收案后不能机械地办案,而要认真负责地向当事人讲调解、和解的益处,讲和谐案结事了的好处,讲盲目追求诉讼的缺陷。对于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实施鉴定需要的诉讼的成本,诉讼时限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尽可能配合业务庭促成当事人调解。

责任编辑:侯杰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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