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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二好一规范”确保司法鉴定案件程序公正

  发布时间:2017-11-27 15:08:01


    司法技术科是法院内设的独立的司法辅助部门,其任务之一是完成审判、执行工作中的评估、鉴定、拍卖等任务,依法监督中介机构的准司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让审判、执行部门满意,让群众满意。如何做好这项工作呢?在实践中,我们认为:每一司法鉴定案件主办人都要严格按照上级法院关于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管理规定去办,做到“二好一规范”。确保对外委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一是内部移送交接好。对外委托案件归口管理后,做好与审判、执行部门的协调和衔接非常重要。首先承办法官要按要求认真填写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的司法鉴定案件移送表,以及所需移送的材料。技术科主办人员要按要求在移送表上签字,并注明时间。移送单位与技术科各保留一份移送表存档,做到内部移送好。其次出具鉴定结论报告后,主办人应及时与审判、执行法官联系及时交接,做到内部交接好。

    二是外部委托监督好。首先司法技术科主办人要依据协商或随机选择的中介机构,认真填写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并由司法技术科领导签字盖章后进行委托。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要按要求在委托书上签字盖章,委托单位与受理单位各存留一份委托书存档,做到对外委托好。要充分发挥司法技术部门对外委托案件的监督作用,依法监督中介机构的准司法行为,做到全程监督。例如督促受委托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科学、高效、准确的结论,严禁超标准收费,对拍卖公告进行审查,对拍卖工作现场监督等等。要对委托工作中程序性问题负全责,做到监督好。

    三是选择鉴定机构工作要规范,按照2009年11月2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和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也即评估、拍卖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协商选定中介机构。其他案件当事人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内随机选择。这里需要注意,无论是协商还是随机选择中介机构,必须通知审判、执行法官到场,双方当事人到场。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必须邀请本院纪检监察人员到场监督,并做好笔录,参加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当事人不到场的可将选择机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确保选择鉴定机构工作的规范性,克服选择鉴定机构的随意性。唯此才能更好地为审判、执行服务,确保司法鉴定案件程序公正,让当事人满意。

责任编辑:侯杰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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