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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普法两不误

  发布时间:2017-11-28 15:42:17



    我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的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4年9月4日向原告借款现金8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该笔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借款。

    高庄法庭受理本案后,先是通过邮寄送达方式,给被告送手续,被告家拒收,后庭长王新恒带上书记员一同前去被告家里,经多方走访后得知,被告为了躲债离家一年之久,大门紧锁。第二天一大早,庭长王新恒带着书记员早早来到被告的家里,邻居说被告的父母一早就出门了,中午可能会回来。中午12点,庭长王新恒又带着书记员来到被告的家里,大门还是紧锁,邻居说没有看到被告的父母回来。下午5点半,庭长王新恒又带着书记员来到被告家里,家门仍是紧锁的。第二天,书记员们整理好送达的手续,三次拜访仍无人在家。第三天的时候,庭长一上班就驱车前去,终于见到了与被告的同住的父母,他父亲刚看到庭长王新恒和书记员的时候,情绪一直很激动,不说话,把庭长王新恒和书记员推出门外,庭长王新恒就在大门外耐心的进行相关的法律常识的普及,最终,被告的父亲不再抵触,并接受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说愿意联系自己的儿子。

    开庭当日,被告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于送达手续,应该是开庭的保障。天下事有难易乎,为之,则难者亦易矣;不为,则易者亦难矣。虽然送达难,但是只要我们耐心、多次走访、调查,终将做到依法送达。

责任编辑:王庆祝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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