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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中意外受伤 起诉获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17-12-06 09:04:16


    原告李某系被告辉县市某初级中学的一名教师,2015年11月30日,被告组织原告等本校部分教职工参加在某村中心校举办的教职工篮球赛。在比赛过程中原告不慎扭伤左腿,原告伤后被诊断为:1、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2、左膝半月板损伤,3、左膝骨关节炎,4、左膝关节积液。原告在该院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38373.78元,其中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统筹记账)9817.65元,个人支付28556.10元。另外在该院住院期间经该院建议购买康复器具花费2100元。此外原告为就医花费检查费600元,交通费共计304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确定为十级伤残,并确定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出院后九十日(自出院之日开始计算),护理人数为一人。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1900元。

    法官经审理认为,体育比赛是一种风险性较强的对抗性、竞技性运动,在比赛过程中,很有可能发生人身损害后果。本案中原告代表被告参加篮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意外受伤,其自身并无过错,同时被告对于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亦无过错,被告虽无过错,但原告参加篮球比赛,是为了被告的荣誉和利益,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据此被告应当对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一定补偿责任,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之规定,2017年1月3日,辉县市法院判决被告辉县市某镇某初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李某35000元。

责任编辑:郭峰    

文章出处:辉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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