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份,被告张某借原告赵某现金3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5月,由李某担保。因原告赵某催要未果,向辉县市法院院提起诉讼。辉县市法院于2017年7判决被告张某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被告李某对该笔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人赵某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向法院申请执行,辉县市法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判决义务。
执行期间,法官多次到两被执行人家中做工作,迫于强大压力,被执行人张某主动履行案款5000元,后借款人张某下落不明。又经法院多次到多家金融机构查询,终于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有工资,随即对该工资以33000元为限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2017年11月,经法官多次苦口婆心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做出让步,担保人李某同意再履行案款15000元,至此该案通过多策并举的执行措施得以执行完毕,申请人赵某同意结案。双方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了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