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调解员上门调解 借款纠纷终化解

  发布时间:2017-12-06 11:29:29


    2014年12月,某化工有限公司向赵某提出因公司发展需要,急需资金为由,找赵某借款。2014年12月20日,赵某一次性将175万元交付给某化工有限公司,并口头约定按照年利率20%支付利息,并当场出具了借条。2015年4月,赵某连续多次找到某化工有限公司催要本金及利息,某化工有限公司分文未付。2015年4月30日,经协商,达成还款协议。后经赵某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和上门索取等方式向某化工有限公司要求按照本金175万元,年息6%的利率支付上年度利息,某化工有限公司均未支付。2017年6月1日,在赵某多次催促下,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赵某本金5000元,未提及利息,并要求原告出具收到条,写清楚是收到偿还本金。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赵某将某化工有限公司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因赵某有调解意愿,该院立案庭在征得赵某同意诉前调解的情况下进行预立案登记后转到该院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

    该案的调解员在接到该案后,认真核实案情,通过联系双方,约定时间到该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在2017年7月5日的调解中,因赵某与某化工有限公司要求差距太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后经调解员电话多次沟通,双方于2017年8月8日再次到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大未达成协议。后该案的调解员单独与赵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约定单独的调解时间再次进行调解。

    2017年9月份,诉调对接中心的负责人和该案的调解员来到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调解。经过苦口婆心、耐心疏导下,赵某与某化工有限公司终于于2017年9月21日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同意由某化工有限公司分期偿还,即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前偿还50000,2017年10月21日偿还55000元,下余1640000元从2017年11月起每月21日前5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某化工有限公司在上述约定的任一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赵某有权就下欠的未履行款项及未履行款项利息,要求某化工有限公司一并支付。

    现场,某化工有限公司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当场偿还赵某现金5万元。

责任编辑:郭峰    

文章出处:辉县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776865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