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下午4时许,在辉县市法院执行干警见证下,新乡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将其所建某小区第20幢1单元4层401号商品房交与辉县市孟庄镇人郭某手中;次日,郭某收到其应得违约金30105元。一起因开发商拖延交房引发的纷争,经过法院快审快执,圆满划上句号。
2014年9月,郭某和新乡市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郭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总价款396327元,支付方式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166327元,贷款230000元;交房时间为2015年5月31日前,逾期超过90日后,郭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该公司应向郭某支付放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双方补充协议约定,郭某在未付清应付款项及银行按揭款项未划拨到该公司账户,公司有权延期交房。郭某按照约定交了房屋的首付款,于2016年1月办理了公积金贷款。该置业公司一直未向郭某交付房屋。
2017年6月,郭某一纸诉状将置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置业公司依约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合格的房屋,并要求其支付2015年5月31日起止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迟延交房的违约金。辉县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8月10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该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郭某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合格的案争商品房;该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郭某从2016年1月31日起至其实际交房之日止、按房款总额396327元的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该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0月23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月16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迅速给该置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于11月21日依法冻结了其名下与案款相当的存款;同时向该公司负责人释法,言明拒不交房的法律后果,使其认识到了拖延交房的错误,并最终同意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其义务。经过20天的努力工作,该案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