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上午10时许,家住焦作市马村区的刘某将一面写有“公正执法,清正廉洁”的锦旗送到了辉县市法院执行局吕春新法官的手中,以表达其对执行法官的感激之情。
2011年11月,被执行人苏某某以河南某建筑劳务公司之名与吕某某签订了工程建设劳务承包合同,承揽了河南长垣县锦业花园2号楼的工程业务。苏某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申请人刘某某。刘某某承揽后,找了20余名农民工,对锦业花园2号楼主体工程三层进行了施建。2012年1月刘某某和苏某某对该工程劳务进行结算,下欠刘某某工程款107676元。苏某某后以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刘某某得不到工程款,就无法给20名农民工发放工资。无奈之余,2014年1月,刘某某将苏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工程款。案经审理,法院判令;苏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刘某某工程款107676元。
2015年1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经财产查询,先期对苏某某名下一辆大众牌轿车予以了查封;但后经落实,该车辆已于2013年11月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对该车辆处置失去意义。在多次说服教育的情况下,苏某某于2016年分两次交纳案款13000元,后再不主动履行下余款项,人也不知去向。2017年5月,执行法官终于发现苏某某行踪,遂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天。在强大压力下,苏某某于6月交纳案款20000元。之后,苏某某又从执行法官的眼中消失数月。吕法官时刻惦记着该案,因为他深深知道该案案款系农民工辛苦劳动的血汗钱,他们殷切希望该案早日执结。每一次下乡经过被执行人驻地,都会看看苏某某是否在家。功夫不负有心人,12月4日,苏某某在家中被执行法官碰见。苏某某惧怕拘留,答应次日到法院与刘某某协商此案的执行。12月5日,苏某某、刘某某在法院就该案的执行达成了一致:刘某某同意苏某某一次性支付案款71000元(包括已付的33000元),余款放弃。12月6日,苏某某如约将38000元交到法院。
12 月11日,来法院领取执行款的刘某某特别激动,对周围的群众说:“吕法官为了20名农民工的血汗钱,辛苦奔波了近三年之久,我要为他公正执法、清正廉洁的行为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