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1日,孙某某无证驾驶车辆与两辆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及侯某某等三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孙某某驾车逃逸。经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孙某某负全部责任。因赔偿纠纷,侯某某等三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辉县市法院起诉。经审理,辉县市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辉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孙某某赔偿侯某某等三人经济损失30152.14元。2015年11月15日,侯某某等三人向辉县市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期间,经执行干警多次对被执行人孙某某的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财产线索。辉县市法院依法于2015年12月2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16年9月辉县市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天,拘留期满仍未履行。2017年3月,经执行干警多方调查证实,被执行人孙某某于2016年2月以来在某公司打工,从该公司共计领取工资款26207元,供自己使用。期间,其既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又未履行判决义务。根据被执行人打工取得收入后既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又未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辉县市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17年9月下旬,长期躲避的孙某某再次被执行干警发现,予以司法拘留后移交公安机关。2017年10月6日,孙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12月26日,迫于压力,被告人孙某某的家属代其履行了全部案款。
2017年12月27日,辉县市法院对被告人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罪行,且已履行了本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