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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被迫履行过户登记义务

  发布时间:2018-04-25 17:49:23


    4月23日,被执行人薛某某岳父窦某某主动来到法院,在申请人辉县市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协助下,代为将豫G73688号车辆过户到薛某某名下,并代为缴纳了执行费。法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薛某某生活、工作期间高消费,迫使其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2017年6月13日,辉县市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将挂靠车主薛某某告上法庭。经过辉县市法院调解,2017年7月31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辉县市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薛某某于2017年7月12日自愿解除之前签订的融资购车及挂靠协议;薛某某自2017年8月4日起15日内将豫G73688号车辆过户至薛某某名下,公司应予以配合。

    调解书指定期间已过,薛某某一直未主动履行车辆过户义务。2017年11月14日该公司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薛某某在郑州市工作,经常出差,执行干警多次联系督促无果。经领导批准,

    法院于2017年12月16日依法对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由于其系郑州市某公司职员,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外地,高消费令很快显现出其强大威力。2018年3月28日,其岳父窦某某前来法院询问该案情况。后其委托其岳父窦某某全权处理该案执行相关事宜。在申请人协助下,窦某某于4月22日代为将案涉车辆从申请人过户到被执行人名下,完成了本案执行事项,4月23日窦某某向法院代为缴纳了执行费。

    最高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管等人员可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通过限制其高消费、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高档交通工具、限制入住星级宾馆、限制在夜总会、酒吧、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等手段,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活空间。这些举措体现了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和力度。各地法院积极执行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加大社会信用惩戒力度,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彰显了法律的尊严。

责任编辑:王庆祝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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