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至4月份,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先后向辉县市法院申请逾期拒缴罚款的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71件,经该院行政庭合法性审查,分别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行政裁定书后,一周内未到银行主动缴纳行政处罚罚款及滞纳金的被执行人,由该院行政庭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2018年4月20日,5名被执行人已被列入法院“失信黑名单”。
经法院审查,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的行政处罚决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和《行政强制法》第53条、54条、55条等规定,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期限届满后,对每一名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催告其10日内履行交款义务,仍未履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照《行政处罚法》第51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和《行政强制法》第45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根据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申请,裁定被执行人在缴纳罚款的同时,支付逾期滞纳金。
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目的是改进执法方式,让交通违法行为人及时得到处理,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守法意识,更好地维护交警执法形象和权威性,确保道路畅通,减少和避免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