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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路人须赔偿 换位思考终结案

  发布时间:2018-06-08 08:19:49


    2017年10月20日,李某驾驶电动车行至辉县市某路段交叉口时,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将李某撞伤,造成李某的电动车辆损坏。后经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责任鉴定,认定张某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到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脑颅损伤,桡骨骨折,皮肤挫伤,不能上班。电动车在新乡市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修复价格为745元。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主为张某母亲王某所有,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2018年3月34日,李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的母亲王某、某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5月22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调解员通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场调解。李某出示相关证据,张某、张某母亲王某及某保险公司看过相关证据计算后,某保险公司同意于2018年6月30日前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损等各项费用9500元,张某应当支付李某100元鉴定费。

    但是,张某认为,李某与张某在该交通事故中双方都有责任,不能自己把所有责任都承担了,且不同意支付该款项。张某的母亲王某当场斥责儿子张某道:“就算是在街上咱碰着个邻居,咱心里也是过意不去的,咱不也得去看看人家。这个事咱反过来想一想,现在是李某被碰着了,李某跟我的年龄差不多,如果是我被别人碰着了,对方像你一样不出钱,你的心里会不会好受了。这件事上,我作为母亲我得给你做个表率,不管咋样,咱再给李某2000元作为补偿。这样咱才能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最终,在张某母亲的支持下,张某除当场支付100元鉴定费外,还自愿拿出1900元对李某进行补偿。此案顺利结案。

责任编辑:王庆祝    

文章出处:辉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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