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4日,被执行人王某迫于其房产不能进行买卖交易的压力,在辉县市法院执行局现场兑现执行余款6687元。
2016年3月,王某向侯某借到现金15000元,并向侯某出具了借据,约定十日后清偿其借款。但是十日过后王某并没有履行约定进行清偿。经侯某多次催要,仍不归还。无奈,2016年5月25日,侯某将王某诉至辉县市法院。2016年8月1日,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候某借款本金及案件受理费共15087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仍然不愿履行判决义务。2018年4月13日,候某向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交由快执组办理。执行法官随即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王某仍未主动履行。经依法查询后,执行法官将王某名下两笔存款共计8000余元予以冻结,尚不足清偿全部案款。在查询其房产信息时得知,王某已与第三人签定了名下房屋的买卖协议,该房屋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执行干警立即向房产局发出了查封裁定,要求停止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15000元欠款未清偿而不能进行房屋交易,6月4日,王某被迫履行了执行余款6687元。该起民间借贷纠纷一个多月即告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