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宣判了一件买卖合同案件,宣判后被告立即表示上诉。对我们一审法官来说,上诉案件,太平常了!不过仍要认真地重新审查自己的案件,看看是否存在瑕疵。
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持有被告签名的显示货物数量的白条,诉求被告支付鸡饲料款。开庭时,被告称没有用过原告的鸡饲料,其签名的白条是为送货司机出具的,证明收到了司机送的货,货物是另外的经销商的,货款已经结清了。司机叫什么不知道,另外的经销商的情况说不清楚。庭审后,根据证据,判决被告偿还饲料款72400元。再一次阅卷后,我觉得没什么问题,应该可以维持!
过了几天,被告来交上诉状,拿到上诉状一看,噢,什么情况?上诉状中称,使用了原告的鸡饲料,但原告处还有被告交纳的保证金32800元,且鸡饲料款不是原告提供的价格,价格经双方协商,比原告从厂家直接拿货的价格便宜的多,其为原告出具的收条显示的货款价格就是32800元左右,根本不用再给原告钱了。一看这份上诉状,很明显一审庭审中,被告向法庭做了虚假陈述,我问他庭审中为什么不讲真话。“他不说实话,我也就不说实话了”,被告的回答理直气壮,我哭笑不得。细问原由,被告开始说了:“当时用他的饲料时给他交了32800元的保证金,现在不用他的饲料了,他起诉时该把这部分扣掉,他不扣,我就不承认用他的饲料。”不管怎样,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打电话通知原告领取上诉状,原告来了,顺带再做一次调解工作。庭长、主管院长都见了见当事人,原告也认可32800元的保证金,只是不是他直接收取的现金,是之前的业务员转的账,但同意在判决款项中扣除保证金。这时,被告又不同意了,认为自己最后这批鸡养赔了,如果原告及时退保证金他就不养最后这批了,因为原告没有及时退保证金他才又养一批的,原告应承担这些损失,反正是不同意再出钱了。我不知道该如何回答他了,庭长、主管院长问被告:“如果你赚钱了,会多付货款吗?”,回答是肯定的,不会。好说歹说,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就此事一次性到底,被告不再上诉。
被告没有带30000元现金,微信、支付宝付款,等他们付款完毕,已经近晚上八点,早已过了下班时间,他们双方都有一种事情解决的释然,而我还有年幼的孩子在等着我回家。我不懂他们逻辑,但我是案件的主审法官;他隐匿了事实真相,但我的案件可能被发还、改判;他可以胡搅蛮缠,留给我的是真真的无奈!生活啊,总是一地鸡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