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更是子女们应尽的义务。
2018年1月8日,我院立案受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案件受理后,因原告王某行动不便,我院薄壁法庭审判员刘东升多次去到当事人家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了解,原告王某今年92岁高龄,共抚育了6个子女,长子与次女已故,剩余四子女也都到了花甲之年。原告王某自老伴去世后一直随其三儿子共同生活,现王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除三儿子外,其他子女拒绝赡养老人。无奈之下,王某将四个子女诉至法庭。
在调解过程中,审判员刘东升根据了解到的情况,首先从法律的角度劝说兄妹4人,并将不赡养老人的严重后果一一罗列,并以三儿子对王某的尽心尽力赡养为榜样,对其他子女进行道德宣扬,在经过了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后,王某的四个子女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纷纷表示愿意赡养母亲,最终,王某和其子女达成赡养协议:1、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自2018年1月30日起依次按月将原告王某某接至自己家中轮流赡养。如不履行上述轮流赡养义务,应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王某某赡养费。2、原告王某某生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在扣除报销费用外)由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各负担三分之一。
一起赡养纠纷就此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