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5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赵固法庭审结了原告傅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傅某平时打些零工挣钱养家,被告张某是做基建工程承包的。
被告张某和马某是一起做工程承包的,2017年5月份通过马某介绍,被告张某承包了某基建工程,雇用原告在此工地干木工活,当时约定每天工资200余元,原告共计干了30多天,工资共计7000余元。原告在干活期间向被告借了1560元,被告扣除原告的借款,被告还欠原告5575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马某已替原告带领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工资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工资款5000余元。被告认为他不是该工程的承包方,并不是老板,被告只是其中一个代班。原告是通过马某介绍过去干的活,通知干活都是马某通知原告去的,被告不是承包人,原告工资不在被告这。
2018年4月10日本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李卫红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分析双方争议的矛盾焦点,作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经过多次和双方电话协商沟通,最终双方同意调解,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剩余的工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