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0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郭某与被告郭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且是前后邻居,2017年5月,原告的妻子王某因琐事和邻居被告郭某发生争吵,郭某便追打王某。王某丈夫郭某上前阻拦,郭某用棍殴打原告郭某头部并用脚跺原告腹部。原告随到当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头面部软组织损伤、胸腹部软组织损伤,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2527.8元。原告报警后,当地公安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郭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原告出院后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陪护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000元,而被告一直未照面回应,也拒不赔偿,原告便上诉至法院,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李卫红积极主动联系双方电话沟通,看双方是否同意调解,而被告始终不接电话,于是李法官抽时间亲自去被告家中找其协商解决,然而去了多次也没有见到被告,家中只有被告的妻子在家,而其妻子以不知道不清楚为由拒不配合案件的调查。2018年5月10日,李卫红法官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了开庭审理,被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被告的侵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住院,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根据原告诉求,原告的损失范围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000余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因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伸张法律的正义,李卫红法官作出了被告郭某赔偿原告郭某各项损失3000余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