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3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某医院与被告柳某、周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5日,被告周某自高处摔下致右脚跟部着地,右足足跟骨折,被告柳某将被告周某送到原告处就诊,因伤情严重,需要住院手术治疗,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周某本人没有带身份证,也不记得身份证号,柳某以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住院手续,并以手头现金不够为由暂缓缴纳治疗押金,先行缴纳住院费用6200元,请求先行救治,承诺随后补缴治疗费用。原告本着治病救人的人道主义原则为周某(登记住院名字柳某)实施手术,及时诊治,共计住院14天。虽经原告多次催促缴纳治疗费用,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未交,到2017年4月18日二被告趁人不备,逃费离开了医院。原告随后报了警,也向法院提出了对二被告的起诉,经派出所调查,患者实际叫周某,登记的人是他的工地负责人柳某。
承办法官李卫红受理此案后,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分析双方争议的矛盾焦点,认为原告在对被告周某(医院登记患者为刘某)治疗,把关不严,治疗过程中没有和二被告做充分的沟通,是当事人争执的矛盾所在,经对双方的劝说,最终双方同意调解,被告同意支付之前所欠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