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在被执行人陈某某被辉县市人民法院拘留后,其家属迫于压力,分别于7月16日到法院缴纳执行款10000元,7月18日再次缴纳45525元,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提前解除拘留。这起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件在执行法官翟福君的努力下顺利执结。
2017年3月11日9时许,被执行人陈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辉县市某路行驶中,与申请人马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经辉县市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主要责任。案件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某一次性支付马某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90000元。法院调解后,陈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支付马某某现金35500元后,剩余54500元拒绝履行。
2018年2月28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被执行人陈某某均以妻子患病,家庭困难等为由,答应每月支付申请人1000元,双方未达成协议。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陈某某从事装修工作,有一定的经济基础。7月14日周六上午,执行法官再次将双方传到法院,协商该案执行事宜,但陈某某拒不履行,执行法官依法将其拘留。
被拘留后的陈某某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迫于司法拘留的强大震慑,让其家属尽快筹钱缴纳案款,其家属分两次到法院缴纳了剩余案款55525元。案件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