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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偷出狱后再行窃 构成累犯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09-07-14 17:15:05


    因盗窃罪两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然不痛改前非,却重操旧业,近日,被告人赵深明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赵深明早在1999年就因犯盗窃罪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再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刑满释放。2008年10月,赵深明在向辉县市某有限公司送料时,发现该公司磅房内有现金,想不劳而获的他再次铤而走险,乘磅房内工作人员吃饭之际,用钢条撬开门锁,撬开办公室抽屉,将抽屉内的一万七千多元现金盗走。2008年12月29日,将赃款将尽挥霍完的赵深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按照刑法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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