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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法院执结一起公职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案

  发布时间:2018-08-16 10:12:24


    任某与宋某、史某系朋友关系。宋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任某借款9万元,史某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任某向宋某和史某催要借款,二人均借故推脱,故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宋某返还9万元及利息,史某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

    协议达成后,二人并没有履行其义务。2018年1月3日,任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史某是某中学一名教师,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对史某名下存款1342.89元和12700元予以划拨,及名下的一套房产进行查封。通过对史某一系列的强制执行措施。2018年7月28日,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案约履行后,任某同意结案。2018年7月25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结。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付有执行义务的人必须履行。史某做为一名人民教师理应模范遵守法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作为被执行人时,应主动向债权人或者自觉到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王庆祝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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