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9日下午,被执行人牛某某主动来到辉县市法院缴纳了辉县市农商行申请执行的案款1043元。虽然该案案款较少,但身为扶贫对象的牛某某能主动来到法院履行案款,着实让执行法官感动。
2017年3月30日,辉县市法院受理了辉县市农商行诉被告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牛某某于2006年9月11日在辉县市农商行下设的某信用社借款30000元,利息为月息11.22%。,到期日为2007年9月11日。借款到期后,牛某某归还了部分利息,并于2016年与农商行签订了还款协议。后因未能履行,农商行将牛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辉县市农商行于2018年2月28日向辉县市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牛某某身体残疾,妻子也因故离家出走,家境十分困难,系本村扶贫对象,实在无法按时偿还案款本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后,牛某某四方筹措,才将诉讼费凑齐。
前来缴纳诉讼费的牛某某诚恳的对执行法官说:“作为被扶贫对象,享受国家扶贫政策,得到政府很大的帮助,就是再苦再难,我也要努力还钱,绝不当老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