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4日,辉县市某汽贸运输公司申请执行罗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过法院执行干警对罗某某采取传唤、释法、拘留等措施,罗某某迫于压力,通过支付宝转账履行了全部案款5050元。罗某某虽用尽了各种老赖惯用的招式来规避执行,最后还是慑于法律的威严,履行了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2011年12月14日,该汽贸运输公司与罗某某签订了关于两辆挂车的《车辆挂靠协议》、《车辆联营协议》各式一份,约定罗某某将挂车挂靠在该公司处,并按照规定办理车辆险种,由该公司代办各种续保手续,营运费、工商费等共200元/月。协议签订后,罗某某不履行协议,不缴纳上述费用。因此该公司诉至辉县市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并将两辆车辆过户出公司,并支付服务费5400元。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后做出了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罗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车辆过户出该公司,并支付该公司服务费5400元。
判决生效后,罗某某以公司未协助其过户车辆为由,迟迟不履行判决,其也未及时申请法院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执行。2017年4月5日,该公司向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罗某某支付服务费5400元。执行期间,罗某某长期躲避在外,执行干警一直找不到罗某某的下落。
2018年6月14日上午9时许,罗某某突然现身来到法院,欲通过法院,让该公司协助将其车辆过户。李龙山法官对罗某某进行耐心释法,指明其可以另外立案解决,但其应付公司的5400元服务费必须履行。罗仍坚持公司未协助其过户车辆,其不能先付款。时近中午,李龙山法官在释法无效、罗某某又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报经领导批准,果断对其司法拘留。在罗某某被戴上手铐后,罗开始耍赖,坐在地上,死活不起身。执行法官强行将其带离。在去县医院拘前体检的路上,罗某某声称可以去银行取钱还款。执行法官和他来到辉县某某村商业银行时,罗又称其在该银行的卡里没有钱了,得去农行和建行各取一千。执行法官对其表演不再容忍,警车直接开往体检医院。一到达医院,惧怕拘留的罗某某再也不做无畏抗争,急忙和执行法官说,其手机支付宝有钱。即刻通过支付宝转账5000元(余款申请人放弃)以及执行费50元。
罗某某千方百计,各种耍赖,意欲逃避法律义务,最终在法律的震慑下,履行了全部案款。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未能及时申请执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权利丧失。但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罗某某的经历,对其自己来说是教训,对每个公民来说难道不是一个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