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上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周某刚被拘留两天,他的妻子就来辉县市法院找到办案法官裴峰说“裴法官,这个案件判的无证醉驾摩托车比俺的货车承担的责任还小,俺开始想不通,整天东躲西藏躲避执行,耽误生意不说,还提心吊胆的。现在我们想通了,愿意履行法院判决,请求与申请人和解。”承办法官裴峰联系申请人靳某来到法院,经过法理与情理的劝解,被执行人的妻子向靳某及其家人道歉,一次性向靳某支付赔偿款18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017年1月15日12时许,在辉县市三原线某处,被执行人周某驾驶中型货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牛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牛某和坐在摩托车后排的靳某受伤。靳某被诊断为右小腿离断伤、右股骨骨折、耻趾骨联合分离等伤情。交警大队认定:周某与牛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靳某某无责任。另查明,周某某驾驶的中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二轮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安某。靳某住院期间,周某支付给靳某医疗费等12000元。
案经法院判决周某、牛某、安某、某保险公司分别赔偿靳某某医疗费等损失321469.74元、233428.81元、100040.92元、120000元。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支付靳某120000元,周某、牛某、安某未履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牛某、安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周某给付申请人靳某现金20000元,其它2名被执行人均不履行判决。此后,三名被执行人为躲避执行玩儿起了失踪。法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三名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账户,但余额极少。
2018年8月16日是星期六,裴峰法官接到周某在家举报信息,立即召集干警到周某家,对长期失踪的周某实施拘留。裴峰法官反复对周某进行释法和教育,周某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感受到强大的执行压力,同意履行判决义务,请求与申请人和解。